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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光谷支行开户行号(兴业银行武汉光谷支行行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640号《关于核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科技”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4,386,075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8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7,299,985.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80,204,985.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众环验字(2017)010154号验资报告。


二、华工科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2017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华工科技在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中国银行武汉自贸区支行、招商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鉴于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的募投项目全部由子公司实施,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利息向全资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并用于募投项目建设。


2017年12月14日,公司已将存放在上述四家商业银行的募集资金按规定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为方便账户管理,2017年12月15日,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该账户注销后,本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1、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在2017年12月1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利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三家子公司在以下四家商业银行开设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刊载于指定媒体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54)。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目前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截至2018年1月3日,公司及实施主体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上述四家商业银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公司实施主体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孝感华工高理电子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正源光子技术有限公司)


丙:开户行(民生银行武汉光谷支行、中国银行武汉自贸区支行、招商银行孝感分行、兴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


丁: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607853662、575573251697、127905610010804、41604010010025625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仅用于乙方激光精密微纳加工智能装备产业化项目、基于激光机器人系统的智能工厂建设项目、物联网用新型传感器产业化项目、智能终端产业基地项目的投资建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瑞华、武远定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乙方及丁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含)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丁方指定的电子邮箱。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通知甲、乙、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8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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