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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开户银行可以是个人账户(个体户开户行可以用个人银行账户么)

导语:日常中,经常发生与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款项能不能转入业主的个人账户中,有什么风险吗?那就来听听今天的每日说税吧。


对于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这个规定中,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并且强调账户为申请贷款所用。因此,通常理解可办或不办。既然有了可办理,那么在再来看看如何办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据此,无论是单位、个体工商户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银行账户,但需要注意的是,它分为单位和个人结算账户。文件中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这也可以称之“对公”账户。为了更准确的区分对公账户,还要关注本办法中的第二十四条: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由“个体户”字样和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姓名组成。自然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综上,个体工商户,办理对公账户没有任何障碍。可是,在实务中,却存在大量未办对公账户的现象,款项是否可直接汇入经营者的个人账户中呢。


我们借助税务机关办理三方缴税协议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签订协议时,看看对提供的银行账户要求是怎样的,比如: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三方协议签订操作说明中明确: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设立的商业银行(31家)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到开户银行办理三方协议签订手续。


再如上海的奉贤税务,个体工商户新办网上登记时,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业主个人银行账户签订三方协议,账户性质为业主“个人储蓄账户”,纳税人名称后台默认为企业名称。“账户名称”系统将自动带出业主名字,可修改;(账户名称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为企业名称)。三方协议信息填写内容根据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带出。


通过这两个例子,可以得知,税务机关对于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的个人存款账户是认可,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提供对公的银行存款账户。


那么,是不是与个体工商户的一些交易可以将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但由于各地存在执法差异,对此,为了减少纳税风险和客户之间能顺利结算,建议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办理对银行开户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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