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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开户 富滇银行(富滇银行对公账户开户费用)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叶某伟、翟某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篡改、假冒他人存单申请质押,套取富滇银行红河分行2700万元贷款。


在此过程中,叶某伟获利人民币131.5万元,翟某获利人民币1227万元,汪某获利445万元,马某获利人民币60万元,王某蓉获利人民币896万元,王某全获利人民币15万元。一审宣判后,上述六人不服,均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新浪财经整理


裁判文书网显示,2700万元贷款由富滇银行红河分行汇入云南泉迈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又经泉迈公司账户汇入昆明市盘龙区宝贝加油食品经营部招商银行账户,最终经昆明市盘龙区宝贝加油食品经营部账户分别汇入王某蓉账户896万元,杨某2账户497万元,徐某账户445万元,邵某账户430万元,翟某账户300万元,叶某伟账户131.5万元。


在王某蓉、杨某2、徐某、邵某、翟某、叶某伟账户在扣除相互转账的资金后,王某蓉账户收支净额898.7万元,杨某2账户收支净额472万元,徐某账户收支净额512.3万元,邵某账户收支净额359万元,翟某账户收支净额346万元,叶某伟账户收支净额111.5万元。


经审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叶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王某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王某全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一审宣判后,上述六人均不服,并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阅卷,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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