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达到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许可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漯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源汇区、郾城区、召陵区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本标准。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经依法审查,准许其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地点、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辖区三个行政区内划分城区、乡镇、行政村等为市场区域单元进行科学规划布局,三个行政区各划分为城区市场区域单元和农村市场区食品域单元。各单元内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规划数量,现有零售点设置已超过规划数量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规划数量后再予以新增,形成覆盖全面、疏密适度、规模适中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只针对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依法依规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出调整,逐步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按照使用情况对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依规原则;
(二)市场导向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分区规划原则;
(五)动态平衡原则。
第七条 申请卷烟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漯河市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依法向漯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九条 漯河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三个行政区域划分为6个城区市场单元,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按照行政区划分为20个农村市场单元,实行总量控制经营。
第十一条 漯河市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距离限制,一般情况下,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
第三章 其他情况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可按一址一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纳入市场单元总量控制但不作为封闭区域外周边新设零售户的距离参照。
(1)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农家院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2)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监狱、戒毒所等区域结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经营售点。
(3)车站、候车(机)厅内,原则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
(4)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食品不含沿街门面房),按每3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的参照。(居民区以凉台、窗口为经营方式的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确定的“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界定许漯河可,不再办证。)。
(5)企事业单位、厂矿、旅游景区、大学校园等内部场所,100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可设立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
(6)500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超市、商场、购物中心内,原则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7)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可设置2个零售点,道路一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
(1)辖区内拥有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数20家代办以上,且纳入漯河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3)学校许可证周边不符合现有合理布局规定的零售点,持证人自愿变更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址申请的,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4)中小学200米、幼儿园周边50米以外,新建零售点,不考虑中小学200米、幼儿园50米以内零售点是否清理的因素。根据零售点所在区域的间距和总量规定办理许可证。
(5)属于社会特殊群体,残障人士、退伍军人、军烈属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绿色通道,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递交申请材料。
(6)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达到1%不予办理,低于1%计算商户额度视情况办理(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奶茶店、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以上零售点的设置不能超过所在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规划数量,已超过现有规划的均不新办零售点。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代办
2.经营场所与住所漯河不相独立的;
3.书报亭、电话亭、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4.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5.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校园内及出(入)口2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校园内及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
2.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出(入)口最短距离200米、幼儿园出(入)口最短办理距离50米范围内;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名词的解释:
(一)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二)间距,是指从申请的办理经营店铺出(入)口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三)“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专门学校是指国家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的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不包括幼儿看护点、学前看护点、学前服务点等幼儿托管场所。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短路径。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六)“学校出(入)口”“幼儿园出(入)口”,不包括专用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七)本规定所指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经营面积,不包括独立的流通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无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相互干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漯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7日起实施的《漯河市城区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流通局规划》同时废止。
漯河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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