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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理人是什么意思(被代理人是本人吗)


导读:被代理人担保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那么担保合同有哪些内容?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是多久?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担保合同有哪些内容


  担保合同具有不同种类,根据分类,其内容如下所述: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担保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什么;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被代理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 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吗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代理人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是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是什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代理人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担保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意思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本人,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是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本人民事责任。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吗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如:


  第四项所规定的“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意思、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情形,在没有外国机构和外资企业的等值外汇资产作抵押的证明的前提下,实际上违反了我国外汇管制规定,损害国家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第五项规定的“对外担保合同或者主合同进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的情形,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管理局批准,否则合同条款的变更将会加重担保人的责任而增加担保风险,担保人可以免责。《担保法解释》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评判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的重要标准的做法,对于人民法院在合同法实施后应如何对待行政规章中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问题,无疑颇具启示性的指导意义。


  (5)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担保合同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担保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也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不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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