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研究同意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苏州高资格证新南京区和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
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要点
一、试点地区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具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代理资格;
(四)能用中文参加我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二、报名等事宜
试点地区外国人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考试、颁证等事宜,将参照《专利代理师资格考南京试办法》有关规定,在试点正式实施时予以明确。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专利代理要点
一、试点地区鼓励政策
试点地区应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当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服务;
(二)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服务;
(三)海外知识产权投资、预警等服务;
(四)海外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师资的应急援助等服务;
(五)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咨询、调解等服务。
试点地区在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当培训充分听取作为利益相关方的代拍卖师表机构及其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代表机构依法平等适用试点地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可以依法参加试点地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组织。
二、代表机构业务范围
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可以依法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获准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事务;
(三)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四)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服务;
(五)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培训权等活动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资格证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师资事务以及中国法律事务。
三、代表机构审批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四、代表机构设立
(一)设立条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2.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应当具有专利代理资格,并且已在中国境外专利代理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
3.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二)名称规范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国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
(三)申请文件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代表的业务范围;
3.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拍卖师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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