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民间放贷人注意啦!海宁率先征收民间放贷利息税

据南湖晚报

6月20日下午,海宁市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举办民间借贷涉税协作签约仪式,此举在嘉兴地区尚属首例,意味着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放贷人必须缴纳利息税了。7月4日,记者从海宁市人民法院获悉,双方协作10多天,就有一名姓蒋的女士主动缴纳了200多元利息税,成为嘉兴地区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动缴纳利息税的第一人。

蒋女士是一名申请执行人。2018年7月,蒋女士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汪某归还借款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汪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蒋女士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年4月,因汪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蒋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网络图)

不久前,海宁法院执行法官终于找到一直下落不明的汪某,迫于法院强制执行的压力,汪某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其中包括5万元借款及1050元利息。

当蒋女士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时,执行法官向其送达了海宁市人民法院涉税(费)事项通知书。“5万元本金你现在就能领取,但是执行到的利息,你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税费后,才能领取。”执行法官告诉蒋女士。

蒋女士拿着通知书,来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宁市税务局,缴纳了200多元税款,这是海宁法院送达当事人的第一份涉税(费)事项通知书。

(网络图)

海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6月20日,海宁法院与税务机关建立了民间借贷涉税协作机制,法院在向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前,会通知当事人先到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利息收入相关税(费)款,再凭完税凭证到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