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划重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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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及新政
关键学习点
一、降税率
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1.政策时间:所谓“从4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2.所以适用16%增值税率都降至13%,不仅仅是制造业,还包括商贸业等;所有适用10%增值税率降至9%,不仅仅是交通运输和建筑行业,还包括房地产行业等。
二、扩大抵扣范围
从4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1. 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1)通俗的讲:飞机票、火车票、汽车客运车票、出租车票、公交车票纳入抵扣凭证范围
(2)发票开具日期是:4月1日及以后的都可以抵扣
(3)抵扣方式: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2. 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1)购买不动产取得开票日期4月1日及以后的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例】2019年3月份支付购买不动产款项/办完产权登记,由于一些原因取得专票发票日期为4月5日的发票,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还有一种可能:只要在纳税期限4月1日以后(不是申报期)勾选认证的购买不动产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2)4月1日前,按照原规定“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剩余的40%待抵扣进项,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加计扣除
从4月1日起,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1)从4月1日起:取得4月1日及以后的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以按规定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还有一种可能:只要在纳税期限4月1日以后(不是申报期)勾选取得专票等抵扣凭证,就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提醒如果能降低价格,宁愿在4月1日后取得13%/9%的专用发票,还有其他的专票,知道为什么吗?)
(2)主营业务: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判断: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
(4)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从文字上判断,应该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在原抵扣的基础上再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比如:取得财税培训专票106元,抵扣6元,加计扣除0.6元(6×10%)
(5)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提醒一下:上述文字中有“暂定”二字
四、留底税额退税
从4月1日起,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1.政策实施后:政策实施应该从4月1日起
2.新增的留抵税额:从字面意思4月1日前的
(提醒如果能降低价格,宁愿在4月1日后取得13%/9%的专用发票,还有其他的专票,知道为什么吗?)
3.申请退税的程序: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五、出口退税率和扣除率
从4月1日起,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
1.由于16%增值税率降至13%和10%增值税率降至9%,出口退税率和农产品扣除率相应调整;
2.有没有过渡期?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政策延续
延续2018年执行到期的对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扶贫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今年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的扶贫捐赠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八、扶贫捐赠支出免征增值税
今年1月1日至2022年底,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备注:现行规定,货物对外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九、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提醒各位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一切以税总口径为准。
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案列
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
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218÷(1 9%)×9%=18元
账务
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 218元
注意
1.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 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 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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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后仍能开16%、10%的发票!
1、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
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2、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本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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