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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需要申报个税吗?

昨天,我们发布了一篇《办公室有空调可以不发高温津贴吗?》文章后,很多同学来咨询:公司发放的高温津贴需要申报个税吗?今天我们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关于高温津贴,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2012年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是纳入到员工的工资总额里的,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高温津贴是需要申报个税的

这时候有同学可能会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上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免征个税的,难道高温津贴不属于这一块吗?这其实是大家的误读,我们可以先看一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乍一看确实是,但其实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有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仍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好啦,今天的话题就讲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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