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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拆分与偷税

合同拆分与偷税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项经济业务通常通过一份合同来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当事人会对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标的金额进行拆分,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比如,将同一笔劳务的合同收入拆分成个人劳务报酬收入和企业经营收入两部分。再比如,将同一笔劳务的合同收入拆分成企业经营收入和由合同收款方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的增资款(非常规意义上的增资)。

一、合同能不能拆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同法》同时作废)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合同订立主体之间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自由设定,可以对合同进行拆分,也可以对多个合同进行合并。只要做到守法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什么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针对合同拆分行为本身,将其归入到偷税行为,很是牵强。因为合同拆分,不同于规定中列举的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强行解释,难以让人信服。

三、合同拆分行为与偷税行为的合流情境

情境一:某人与某剧组达成协议,演出总收入3000万元,分两部分支付,一部分作为个人的劳务报酬500万元,另一部分作为该演员在某税收洼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这种拆分方式,必然会导致整体税收的减少。对于演出行为本身,是否可以析解,是合同能否拆分的前提,也是判断此种节税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约定某人在该剧集的前1/4部分的演出,由某人代表自己出演并取得报酬,后3/4部分由某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某人(同一个人)出演并取得收入,是否有悖商业惯例和法律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十条)出于节税的目的,由个人独资企业与剧组签订合同,全部收入归个人独资企业所有岂不更好?反常的背后总有一个合理的原由。

情境二:某公司高管年薪300万元,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50万元作为工资薪金发放,另一部分支付到由该高管在某税收洼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公司开票,用于套现。此种情况,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业务是虚构的,发票也是虚开的,造成了应纳税款的大幅度减少。

情境三:甲乙两公司达成一项业务合同,金额5000万元,市场上同类经济业务合同价格与该业务合同金额相同。双方对该合同金额进行了拆分,1000万元作为合同交易金额,4000万元作为乙方控制的丙公司的增资款。增资时,100万元作为资本金,3900万元作为资本溢价。丙公司账面亏损严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之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显然,甲乙公司的合同拆分行为存在偷逃税款的嫌疑。

“你有张良计,我有过桥梯。”对于合同拆分行为,“市场同类价格”、“合理商业目的”、“业务是否虚构”、“业务与能力的匹配度”等四个方面,是判断拆分行为是否涉嫌偷税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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