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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中的善意第三方(知识产权中的善意第三人)

​6月25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直播了一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3年2月25日,李某与某节能设备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享有的8项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节能设备公司,节能设备公司则向李某每年支付按照专利产品销售价款计得的提成款作为专利转让款,直至专利保护期届满。


后李某依约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变更为节能设备公司,节能设备公司在支付2013年至2015年提成款后,从2016年开始,以未使用专利技术为由拒付转让费。李某在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21年2月4日与中山某环保技术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债权权益转让给环保技术公司。2021年3月23日,环保技术公司将节能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2016年—2020年拖欠的专利转让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704.5万元。


法庭上,双方提交了涉案专利文献、《专利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账记录、产品实物等证据,并围绕被告产品是否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存在保底提成条款、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合同违约的条文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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