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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什么收入)


技术入股属于技术转让,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此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可以选择分期纳税、递延纳税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优惠政策中的一项执行,政策红利多、优惠分量足。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要履行备案程序,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对于技术入股方面,根据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规定,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认定后纳税人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财税(201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33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年度起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假设研究所2017年4月有一专利技术对外投资于新设立企业,无形资产成本50万元,评估作价300万元,则该专利的资产转让所得为250万元(假设忽略相关税费),可在2017-2021年度5年内按每年50万元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缴税。此外税法还规定,若投资企业在5年内进行股权转让的,则应停止享受分期纳税政策,尚未确认的技术转让所得应在股权转让当年一次性确认并计算纳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投资企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就刚才那个栗子我们来讲解一下如何运用递延纳税政策,研究所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完成向税务机关的备案手续,则投资当年度暂不纳税,相关技术转让所得250万元递延至股权转让时再予以缴纳。


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是我们企业也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企业要是以前年度有未弥补的亏损,则可以视情况不选择优惠政策或选择分期纳税政策,以保证在5年内把未弥补亏损消化完,若企业是盈利企业,那我们要尽量选择递延纳税政策来减轻前期税收负担。此外,若技术转让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特殊性税务重组,在投资入股年度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者在转让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享受免税或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资产无发票评估入账后,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资产投资单位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和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会计处理时,也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而评估则是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时,需要对出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对外融资是再所难免的,然而,要想融资,得评估一下企业的家底。这样一来,资产评估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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