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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六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陆仕玉介绍,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措施主要有:


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负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税负率为10%。


提高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扩大范围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从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1.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标准提高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比例


从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提高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标准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如何办理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任何审批或备案手续。(赵亚雄 罗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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