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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险 1998 108号文(鄂人社202028号文)






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规定时效性和地方性非常强,有时候难以检索到哪些规定才是真正在适用的那个,我从生效法律文书中检索整理了国内三十一省市的地方性非因工死亡规定,供小伙伴们使用。


一北京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金500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2依据:《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


3支付渠道:上述两个文件均规定有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行终216号案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9834号均支持在缴纳社会保险情形下由保险基金支付上述费用。


二上海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本企业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月570元。


2依据:《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24号]、《关于本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3]29号)、《关于延长<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13号)备注,沪人社福发〔2013〕29号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6〕32号)


3支付渠道:社保基金


三天津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对企业职工因病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2名直系亲属,按9个月计发;丧葬费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个月计发。


2依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8)17号)


3支付渠道:缴纳社保的基金支付


四重庆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


3支付渠道:企业在职职工及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人员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五山东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每月


2依据:《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因非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56号)


3支付渠道: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企业自行支付(注意,法院的观点是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是用人单位支付。


六广东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2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3支付渠道: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七河南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金(费)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项目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我省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已经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遗属生活补助费暂时予以保留,继续由原支付渠道按月发放


2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4号)


3支付渠道:参保人员由基金支付,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八湖南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2依据:湘人社发(2013)40号《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3支付渠道: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九辽宁地区


1赔偿标准及依据:丧葬补助费本市上一年度三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上一年本市十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2依据: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5号)《关于贯彻基本养老保险法律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277号)


3支付渠道:丧葬抚恤待遇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广西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费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即以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计算年度,在计算年度内统一按全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应按其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区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5〕23号)、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总工会关于对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8〕63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0〕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但尚未领取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年7月6日,桂人社函[2016]536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号)


3支付渠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四川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依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


3支付渠道: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十二:湖北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2依据:鄂人社发〔2012〕53号《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和鄂人社发〔2013〕46号《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于2012年7月25日出台《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第三条规定“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3支付渠道:养老保险基金


十三:江苏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费6000元;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南京、无锡、常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1700元。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2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02号);《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2]481)


3支付渠道: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十四福建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死亡后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丧葬补助费的规定执行,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发放:抚恤金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遗属抚恤金,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倍数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标准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24号)相关规定执行。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倍发给; 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不满15年(<18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四倍发给; 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五倍发给。


2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1号)


3支付渠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最低工资标准)发给,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原渠道执行。


十五云南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原则上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定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一般丧葬补助费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计发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


2依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云劳社函<2007>8号


3支付渠道:用人单位


十六江西地区


1赔偿项目及支付标准:1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为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2、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标准,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其中,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按本《通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抚恤金与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2依据:2013年12月9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


3支付渠道:基金和用人单位


十七浙江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金4000元;抚恤金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2依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


3支付渠道:养老保险基金


十八安徽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费 2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2依据:《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3支付渠道: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十九河北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遗属抚恤金: 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2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


3支付渠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


吉林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金1200元;抚恤金标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 抚恤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15。缴费年限少于1年的,按1年计算。



2依据:《关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3〕32号)


3支付渠道: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十一贵州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费2400元,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法,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一)配偶56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530元。(二)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3号);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法,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的规定


2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作出黔人社厅通[2017]36号文件《关于将参保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3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黔劳社厅发[2008]13号《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3支付渠道: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十二陕西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2013年9月30日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遗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由原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5元。之后死亡的,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抚恤金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2依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2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31号)、陕西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65号)


3支付渠道: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十三山西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


2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待遇标准的通知》(晋劳动社厅发〔2006〕301号


3支付渠道: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十四新疆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


2依据:《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11号、《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


3支付渠道: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二十五内蒙古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费调整为4个月(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算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计算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关于企业职工和高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


3支付渠道:用人单位负责


二十六宁夏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费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为14202.75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为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最多不超过4474元。


抚恤金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标准: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每满1年支付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其中,2009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以2184.17元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3683.33元;2010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以死亡时上年度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最多不超过44740元。


2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62号】


3支付渠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二十七甘肃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2依据:《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文件)


3支付渠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十八黑龙江地区


1赔偿项目及依据:丧葬补助费4000.00元;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标准一致,即一次性发放6000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180×本人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2个月计算,一年以上据实计算,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2依据:黑人社发[2015]44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支付渠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十九青海地区


无,但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4行初9号案参照《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领取,丧葬补助费参照《关于调整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060号)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


海南地区


1赔偿项目及标准: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


2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3支付渠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十一西藏地区


未检索到地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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