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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否弥补亏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弥补亏损吗)


某公司2018年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按核定征收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当年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为亏损;2019年改为查账征收。那么2020年申报2019年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不可以把2018年(也就是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额填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表格里面去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对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仍在税法弥补期内的亏损,核定征收企业不得计算亏损弥补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按税法规定年限进行弥补,且核定征收年度一并计算在内。与此相一致的规定,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2011年第4号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第四条:企业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其实行核定征收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此前年度发生的尚在法定弥补亏损期内的亏损;此前实行查账征收期间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再次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弥补期限应自发生亏损年度的次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但是,也有地方税务机关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如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吉国税函[2011]80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弥补亏损管理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后,在以后年度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弥补亏损问题,应以其再次转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为起始年度重新计算,原来查账征收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能结转弥补。


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是纳税申报后确认的亏损额。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不会形成亏损,所以改查账征收后,并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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