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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市政配套费(深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拆迁补偿增值税销售额处理会涉及到的风险问题


针对实物补偿是否可以扣除增值税销售额,目前有主张“可以扣除”和“不可以扣除”两种看法。@老广说深圳


有企业认为,实物和现金补偿只是补偿形式不同,没有明确的法规指出实物补偿不能扣除,所以可以做扣除处理;当然也有企业表示,实物补偿中确认扣除销售额,会存在该如何确认扣除金额地具体问题,这部分法规虽然没有明确,但企业难免会遇到扣销售额的风险。


在实操中,这两种不同的应对处理方式,往往也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结果,第一种情况中,因通过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没有扣除销售额,所以税务处理的结果中总体也就没有出现减少增值税销售额的情况;另一种利用税收筹划侧重选择实物补偿,这种情况则会减少部分值税销售额。


当然,由此也就延伸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对减少了增值税销售额的税务后果,税局会将如何认定?



目前可参照的法律条文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指出,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老广说深圳


此外,《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也表示,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里提到的关联企业,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里也有提到,是指存在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政策依据 如何降低拆迁补偿企业税负






针对如何降低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负担的问题,从税务出发,需要面临出资环节是否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利润如何分配给各个合伙人?项目实操中涉及的亏损和补偿所得如何抵消等问题。@老广说深圳


实际上,在土地出让时,开发商为了取得地块,很多情况需要附带建设回迁房、安置房、保障房、产业房等条件;不同情形的附带条件也会对开发商的税务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根据31号文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中,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等,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件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老广说深圳


城市更新涉及到的税务筹划,难点就在于需要准确理解政策、准确执行政策;企业财税人员专业知识和实操经验,往往难以兼顾到复杂的税务筹划中,当然,在实操中,还会涉及到很多税务陷阱,包括开发商前期以“购买权益”或者拆分股权投资和“权益购买”方式取得项目,将权益支出计入项目开发成本,但税务没有明确认定,后期税务合规风险也相对更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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