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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6)

“公司 农户”模式税务风险及筹划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2021-08-17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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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殖业来说,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繁自养,其中以牧原股份为代表,另一种是代养模式,很多养殖公司都存在委托代养情况。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其中代养模式的优势是可以在短期能形成生产能力,无需公司进行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管理上对代养户的监督成为难点,税务上代养户劳务收入个税和增值税又存在不缴纳或少缴纳的问题,对委托方也造成了一定的税务风险。




一、税收优惠来源




税总对“公司 农户”模式公布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基于的理念是货物的转移不属于公司对外转移,不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农户提供的是劳务,对公司来说属于代养成本。如果将存货转移到养户视同销售,将产生较大的税务负担,虽然养殖业中的畜禽销售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但饲料不免所得税,疫苗等则增值税和所得税都不免,这会造成较大的税务负担。国家为了鼓励行业发展,平抑物价,制定了两个核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 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政策只适用受托方是农户,如果受托方是公司则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税务风险




实务中与公司合作的农户包括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等,一般会涉及两个税务风险:一是对于代养户所提供的代养服务,未开具发票的情况较为普遍,公司无发票作为计入成本的原始依据;另一个问题是公司在向自然人支付代养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虽然采用“公司 农户”的是养殖企业,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是不获取发票,不履行贷款代缴个税义务还是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开发票,实务中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金额的界定为单次300-500元。




三、税务风险解决方法及筹划




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获取全部代养劳务发票,并将全部自然人农户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等非自然人组织,这样可以避免代扣代缴个税,可一定程度上规避税务风险。但农户提供代养服务,属于委托方下游企业,公司也存在被税务联查的风险。由于农户提供的是代养劳务,本身不属于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业务,而这些税费支出又很可能转嫁给公司,所以进行合理的筹划对降低公司成本有积极作用,具体方案如下:




1.将大代养户拆解为小代养户


①增值税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征收率。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当地代养户数量的多少,可对大代养户进行拆分,使拆分后的代养户符合以上的税收优惠限额,比如每户年收入不超过180万,免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内的实际所得税税负为2.5%。拆分后整体税负显著降低。




2.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所得税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显著降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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