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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营改增造价文件(河南省建设厅2016年文件汇总)


住建部于2014年7月21日颁布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2014〕51号)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建筑业营改增预计于2015年实施。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建设工程定额体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体系》(征求意见稿)意见。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


实施方案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修订案。建筑业营改增预计于2015年实施。为应对建筑业营改增,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的需要,制订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一、工程造价计价规则调整的必要性


我国建筑业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税制,现行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与营业税税制相适应。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工程计价规则税金的计算应与增值税税制相适应。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的性质,但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应纳税额=营业额(工程造价)×营业税税率。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营业税应纳税金的计算以营业额(工程造价)为基础,现行计价规则的营业额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制要求进项税额不进成本,不是销售额(税前造价)的组成,销项税额计算基础是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造价”。而现行工程计价规则中“税前造价”已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不是计算销项税额的基础。



二、调整原则和内容


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调整的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具体调整内容和方法详见附件)


三、组织保障


在部标准定额司的领导下,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牵头成立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总站和有关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成的技术指导组。主要职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的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工作。解决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完成全国工程计价规则的调整工作。



四、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造价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要素价格、费用定额、指标指数的调整工作。


五、进度安排


2014年8月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2014年9月开展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交底培训


2014年10月完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调整


2014年8月—1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要素价格、费用定额等内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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