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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滞纳金破产债权(税款滞纳金属于破产企业债权吗?)

对于拥有房产土地的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仍需继续申报房产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但因破产清算时间较长,导致清算期间房产税土地税产生滞纳金。那该部分滞纳金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呢?


笔者认为对于破产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载明,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六一十条明确规定,对于破产受理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实践中,该部分款项往往采取清算费用予以清偿。


债务人本身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无多余流动资产,且已停止经营。加之破产清算持续时间较长,管理人于系统中申报后也无资金缴纳。只有在债务人资产变现后,以破产费用顺序清偿,符合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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