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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将会产生哪些税收筹划空间)

企业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吗?相信许多企业都遇到过这个问题。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单位向关联单位/个人或者非关联单位/个人提供拆借资金(非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即使提供资金和接受资金的双方已经约定该部分资金无偿使用不收利息,亦应该视同提供资金方提供了贷款服务,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不视同销售,则存在税务风险。


当然,在实际业务中,单位对单位企业或个人间的无偿拆借资金行为,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也不一定必须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经归纳,单位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出资金不需要视同销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该无偿借出资金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二、该无偿借出资金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比如:备用金、差旅费借款、保证金等等,虽然没有收利息表面上是无偿,实质上用于生产经营就是有偿。


三、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含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也就是说,若拆借资金的企业间存在关联关系,且都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则无偿拆借资金不需要视同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无疑对一些经常进行内部资金拆借的企业集团是莫大的好事。经常发生大额资金拆借的关联单位,尚未设立企业集团的,可以统筹考虑下,是否通过成立企业集团来规避资金拆借视同贷款服务的增值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设立企业集团的参考政策:《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借出资金,既不属于不需要视同销售又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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