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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个税原政策: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个税新政策


两个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条件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


条件二:必须是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两种核算模式


一是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二是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两类税率


一是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单一基金核算模式下两种所得的计算方法


第一种:股权转让所得。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第二种:股息红利所得,即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两种纳税申报方式


一是采取单一基金核算模式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投企业实行代扣代缴


二是采取整体核算模式的经营所得,应当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按照税法规定期限预缴,在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


两类优惠政策叠加使用


本政策规定的给予两类核算模式的优惠,与财税[2018]55号规定的投资额抵扣的优惠可以叠加使用。优惠政策的叠加使用最大程度的保证了个人合伙人享受到国家税收政策对创投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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