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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


《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立法机关已启动相关程序,对其进行修改。


“《循环经济促进法》侧重于从理念入手,忽视了以资源循环再利用为中心的执行问题,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张天任说,在修改时,应遵循资源利用的基本规律,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否更名?


对此,张天任提出,由国家主导建立回收网络,从源头上把控,将废品交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将不具备资质的污染企业一律关停。同时,城市废品要建立“按日回收”的处理体系。


“在立法理念上,《循环经济促进法》不能仅从产业模式和理念出发,应遵循资源利用的基本规律,构筑完善的法律系统,增强可操作性。”张天任建议《循环经济促进法》更名为《资源综合利用法》或《循环发展法》,以更好地体现法案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而法案的框架结构应包括一次资源利用、二次资源利用、废品处理、废物处置、回收体系等内容,并对生产者、消费者、政府等主体的责任、奖惩等进行规范。


关注资源的生命周期和物质流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提出了“废物再利用”这个概念。张天任认为,废品和废物是有区别的,不加以区分的话,容易在实践中引起困扰。


“废品通过回收处理,可以对其中的有价物质再生利用;而废物只能被处置,如进行填埋、焚烧等。”张天任说,立法应综合考虑哪些资源可以循环,哪些资源不能够循环;哪些资源可以循环但没有效益,哪些资源既可以循环又能产生效益。


张天任提出,在一次资源利用方面,前端要坚持清洁生产,可以与《清洁生产法》衔接;后端是废物和副产物处理。废物送往垃圾填埋场、固废处理厂或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衔接;对副产物要建立专门的副产物交易中心或交易平台,通过物流、物联网、互联网等手段,将副产物汇集起来进行交易,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


二次资源利用则针对的是废品和废物。废品进行拆解,对其中的有价物质进行再生利用,拆解后的无价物质(废物),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还有哪些成熟经验值得借鉴?


张天任说,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具有一定的启发、借鉴意义。此外,我国浙江长兴的天能集团通过科技创新,在长兴、濮阳兴建了两个再生铅生产基地,铅回收率达到99.9%以上,实现了循环型发展,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双丰收;广东深圳的格林美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成为开采“城市矿山”第一股。


这些在资源及二次资源高效利用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为修改和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通过实践,张天任建议,法律应明确建立以生产者责任制延伸为主,涵盖消费者、销售者、处理者、政府等循环者的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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