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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清算(什么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法人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法人剩余财产的程序。法人解散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清算,但法人自身不得为清算行为,必须依法选任清算义务人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清算有两种形式:


1.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法人在宣告破产以后,要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清算。这方面的程序应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办理。


2.非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法人因宣告破产以外的原因而被解散的,应按《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而不按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清算一般是在法人终止时进行,但是在法人负债过重的情况下,经过法人的权利机构或法人全体成员的决定,由法人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被批准后,自动清算。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人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法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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