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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供应商先开票后付款的通知(供应商先开票我司后付款怎么记账)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之而起的是一则“先开票后付款将定罪量刑”的传闻。这则传闻可谓是吓坏了大多数企业,因为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常常会存在客户要求企业先给开发票再进行付款的情况。其实这样无凭无据的言论大可不必相信。



企业先开发票并不等于是虚开发票


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先开票后收款的行为不会被直接认定为虚开发票,因此并不违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简单来讲,如果企业与受票方(客户)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并且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相一致,那么企业就不构成虚开发票。


其实,无论从税法还是会计的角度,都没有规定企业开具发票和客户支付款项之间的先后顺序。也就是说,先开发票还是先付款,完全可以企业与客户之间商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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