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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生子女赡养两个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一个老人2000吗)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实施以后,我们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得以彻底落地: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继续教育房租支出,贷款利息支出,赡养老人支出。





具体如何操作,成了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于是国家税务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比如大家关注的起始时间:子女教育是从子女上学的当月起开始专项附加扣除;房租、住房贷款利息也都是从租房或者偿还贷款的当月起开始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则是从老人满60岁的当月起专项附加扣除。


还有留存资料问题,主要留存这样的资料: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关于赡养老人的扣除额问题,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这么说的: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扣除的标准应当是到达60岁的老人,而且不管是一位还是以上,最多理论上应该是四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前提是他们的孩子全部去世),都可以享受每月最高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非独生子女按照最高1000元的标准进行分摊。也就是说如果是两个子女的话,就不需要所谓的协议了,因为每人最高1000元,最低也是1000元,主要适合三个子女及以上的家庭。


还有一些人有疑问,如果只有一个子女在世了,怎么约定分担比例呢?


实际上一个子女就是法定意义上的独生子女,由于我们的独生子女专项附加扣除,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是以个人诚信申报为准,大家大可以自己申报。只有出现逻辑冲突的时候,也就是说同一个老人,有两个以上纳税申报人申请为他们专项附加扣除的时候,税务部门才会审核。如果查出问题,就会出现惩罚了。


随便用个老人身份证号可不可以呢?这就是个人诚信和道德问题了,因为不知道税务部门会不会对公安系统的信息进行核对。至少初次申报时,目前是可以。估计随着我们公民信息系统的完善,到我们的子孙辈是不可以了。


除非,我们每月就是一点工资,没有其他劳务费、稿酬、特许权使用等综合收入,而且到手工资低于5000元,也没有年终奖或各种奖金、加班费,这种情况才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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