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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预付款分录(行政单位预付账款的记账会计分录)

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以货币资金或货币等价物支付供应单位的款项。它一般是在期末进行结算,做会计分录容易整理和反映企业的货款情况。


预付账款业务的会计分录一般如下:


1、预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货物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3、如果有差额继续付款时


《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1123 预付账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保险)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转销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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