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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加企业向心力和凝聚力,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公司《薪酬福利体系》、《员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在地户籍员工。


第三条 已婚企业员工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企业员工夫妻两地分居补助:


一是企业经营所在地与配偶户籍地不在同一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二是企业经营所在地与配偶户籍地在同一地区,因公司工作需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常年在应聘入职公司经营所在地以外地区工作、抗勤,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②经批准临时到入职公司经营所在地以外地区连续工作等3 个月以上,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③委派到国外工作的;


第四条 夫妻是否实际在同一地区生活,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中,配偶户籍地与企业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但配偶实际居住生活在企业经营所在地或者相邻地区,且军人按本单位夫妻同地人员管理的,当认定为夫妻实际在同一地区生活。


企业经营所在地与员工户籍地址不是同一地区的,不享受企业员工夫妻分居费。


第五条 符合企业员工夫妻两地分居补助享受条件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 元,其中外派国外工作,每人每月增发 500 元。


第六条 企业员工夫妻两地分居补助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享受,其中,经批准外派到入职公司经营所在地分支机构工作的,从第 4个月起享受;外派到国外工作,从外派国外的下个月起开始享受。


第七条 员工因配偶户籍(生活地)变动、离异、丧偶,以及所执行工作结束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当在情况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逐级报告至综合管理部,及时办理停发。


第八条 符合享受条件的公司双职工夫妻,只限 1 人领取企业员工夫妻两地分居补助,标准不同的,由标准高的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标准相同的,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


第九条 员工夫妻两地分居的认定依据


1、夫妻两地分居认定,主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即按户籍是否在同一地级市把握,同时考虑人员之间待遇平衡,以是否实际共同生活为补充条件。


2、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综合衡量后,以直线距离陆上超过 150 公里、海上超过 30 海里,纳入夫妻两地分居补助享受范围,


第十条 企业员工夫妻分居费年度标准由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查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员工夫妻分居费发放审批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二条 企业员工夫妻分居费申请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员工本人按规定《企业员工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表》(附件1),列清申请简明事项。


(二)部门呈报意见。员工所在部门应根据申请情况,进行摸底审查,并在《员工礼金发放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三)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审查公示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方式,采取钉钉公告进行发布。


(四)财务审查意见。


(五)经理层审批意见(总裁或指定分管副总审批)。


第十三条 审批方式:原则上以纸质审批,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信息化审批方式(如钉钉审批)。


第十四条 员工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列支科目规定:


(一)员工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列入福利费核算的,福利费总额在职工薪酬总额14%以内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不计入个人薪资总额(即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企业设有工会(党支部或党委)组织机构的,员工礼金可以在规定限额内支出,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扣,不计入个人薪资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发放员工礼金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工会费、党群工作费)—分居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六条 公示与监督管理。公司应建立福利费发放管理台账和公示制度。原则上采取信息化公示,不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公示福利费支出、执行情况的,可以文件形式公示。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门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 以往与本规范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企业员工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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