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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企业对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再继续加工)


今天,让一道消费税的试题搞晕了,先看看下面这道题




这道题前面两问不难,难就难在后面两问上,尤其是第四问,消费税知识没有较强的功底,很难作对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按照这道题的答案的确不需要缴纳


因为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如果用于职工福利,属于直接出售,而直接出售的概念就是不高于代扣代缴时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但是如果出售时的价格高于受托方代开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那么就应该缴纳消费税,代开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抵扣,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直接出售了。


那么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抵债呢?那就不属于直接出售了,应该按照最高出售价格计征消费税。同样的情形还有交换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投资等。


这是消费税的问题,那么在增值税领域,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无论是用于抵债还是职工福利,都应当视同销售,按照市场价格提销项税额。


就本道题而言,100千克散装药酒用于职工福利计提销项税额为100*150*0.13=1950元



我们看看这道题答案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对第三问的答案有疑惑,不是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吗?这道题怎么没给扣除呢?


消费税领域的确也有类似于增值税的抵扣制度,但并非所有的消费品连续生产时可以抵扣,而是有范围限制的,请看下面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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