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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单位收取的租金(政府会计收到租金的会计分录)

将闲置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然而近年来,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房产出租不够重视,在国有房产的出租管理以及出租收入的收缴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


一、房产出租未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国有资产出租按规定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而审计人员发现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时未经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决定房屋出租事项 。


二、房产出租未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部分单位房产出租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直接按照之前合同签订的承租人顺延合同期限,造成资产出租事项公开透明度不高 。


三、租金定价不合理,未根据市场变动因素,合理确定租金。如某单位签订的长达10年的房产租赁合同,每年的租金均保持不变。


四、房产出租收入收缴不及时、不到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未能有效衔接,造成房屋出租收入收缴不及时。同时还存在部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收取租金、给予减免租金,房屋出租未缴纳相关税费的问题。


要想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需要相关单位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重视程度,加强监管,从源头上进行把控。为此,审计建议:


一、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出租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学习与国有资产出租的各类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强化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对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合理确定价格。


三、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应加强沟通,确保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同时单位应强化纳税理念,养成主动纳税的意识,税收部门应加大征收力度,避免税款流失。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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