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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商标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商标使用费增值税)


在不考虑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该境外A公司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其授权境内B公司在境外的网站进行运营取得在线广告服务收入是否需要B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我们分别来探讨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该规定,如果A公司取得的在线广告服务收入定性为劳务收入,因其发生在境外网站,则非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但如果定性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则因B公司在境内,则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判断A公司收入的性质十分关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定性,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在线广告运营收入应为劳务收入,故A公司该笔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无需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


二、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以下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以及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A公司给B公司提供的境外网站在线广告服务收入,若属于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规定的广告服务收入,且该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如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广告设计、制作、印刷、发布等这些行为完全在中国境外发生,则A公司取得的该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如果A公司提供的不是广告发布服务,而是技术服务,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笔者观点若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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