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新型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贴息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沪自贸临管委会〔2020〕198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临港新片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贴息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新型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2、新型科技基础设施(新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创新基础设施等为代表的科技基础设施。
3、新型平台基础设施(新平台):以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平台型基础设施。
4、新型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面向城市管理或社会服务重点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终端系统,包括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能消费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以及互联网教育、医疗、文化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贴息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片区管委会”)财政处统筹安排,原则上在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使用方向)
专项贴息资金重点对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能形成显著规模和经济社会影响力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支持:
1、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临港新片区(386平方公里)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支持新建项目实施主体在临港新片区内办理税务登记。
2、原则上对数据中心等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指标的项目,购买土地或不含重要功能的房屋建设项目,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项目,以及已享受临港新片区重点企业贷款贴息、上海市市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和有关政府资金其他贴息的项目,不享受本贴息支持。
3、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材料弄虚作假;未办理有关开工手续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五条(责任部门)
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贴息政策的制定和解读,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牵头与管委会各相关处室组建工作小组。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预审申报单位贴息申请,发展改革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认定、评估和复审,金融贸易处负责核定贴息金额以及贴息事项的综合统计和日常管理,财政处负责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和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六条(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负责组织受理信贷项目,开展独立审贷和信贷风险控制,对项目进行贷款和日常监管。
1、合作银行须为临港新片区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首批合作银行见附件)。
2、合作银行应设置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安排审批,一般在4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3、合作银行建立专门服务力量,针对“新基建”建立专门信贷制度和团队。
第二章 贴息规则
第七条(贴息方式)
1、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凭提供贷款的合作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按季度向新片区管委会申请贴息。
2、申请贴息的贷款合作银行应提供专门优惠利率。在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优惠贷款利率应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3年(含)以下 为一年期LPR减40个基点,3年至5年(含)为一年期LPR 减10个基点,5年以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
贷款贴息期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出现重大调整,由新片区管委会视情况调整优惠利率及贴息标准。
3、申请贴息的贷款原则上为人民币贷款,以项目贷款为主,可包括部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但必须与项目建设内容直接相关,且规模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八条(贴息标准)
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四条标准的支持对象,根据不同实施主体和贷款品种,给予相应额度的贴息支持:
1、对于用于新片区内新基建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按每年单笔不超过100基点给予贴息支持。项目实施主体税收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内的,可上调贴息标准,最高按不超过150基点给予贴息支持。
2、对于用于与新基建项目相关的日常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按每年单笔不超过50基点给予贴息支持。
申报项目每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年贷款利息总额;当合作银行优惠利率低于2%时,贴息自动停止。对于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申请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核定其贴息规模。
新片区管委会不承担除贴息以外的任何信贷风险。
第九条(贴息期限)
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自2019年8月起提款的金额,且提款日不晚于 2022年7月底。首轮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年,最晚贴息至 2023年6月底。特别重大项目经新片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根据首轮贴息执行情况和成效,研究滚动实施政策。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申报)
1、符合本细则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
2、申请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交贴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港新片区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贴息申请表》
(2)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备案或批复文件
(3)企业信用报告
(4)银行贷款合同
(5)银行放款凭证
(6)银行贷款利息回单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企业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材料
(9)证明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相关资料
(10)新片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合作银行汇总审核无误后,出具推荐意见。
3、新片区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企业和项目信息,合作银行也可以自行向新片区管委会推荐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审核流程)
(一)新增申报项目审核。
1、资料预审。由申报单位向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贴息申请资料。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单位注册地址、税收户管地等信息。对于符合预审标准的项目,经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发展改革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共同进行项目初审和评估复核。
2、项目初审和评估复核。发展改革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共同审核申报项目是否为临港新片区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确认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范围。对于初审通过的企业同步进行复审,如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贴息材料进行评估和审核,确定拟支持项目。对复审通过的申请企业,经发展改革处、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转交金融贸易处核定贴息金额。
3、核定贴息金额。金融贸易处根据本实施细则审查贴息贷款是否符合贴息标准,并核对该申报项目是否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对于符合贴息标准的申请,根据银行贷款资料核定贴息金额。贴息金额经金融贸易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转交财政处统筹安排财力资金。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应按有关程序向合作银行和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审核结果和核定贴息金额。
4、资金拨付。财政处对贴息金额进行复核,根据核定的贴息金额安排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二)存量申报项目审核。
对于已通过审核的存量申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的贷款贴息审核可实行简易流程。由合作银行按季将贷款合同和贷款利息回单报送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直接会签金融贸易处核定贴息金额,并交财政处拨付财力资金。
第四章 贴息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专款专用)
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定期打入项目单位在合作银行的指定账户,由合作银行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四条(贷款监督)
金融贸易处应联合相关合作银行跟踪贷款情况。各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使用合规,若贷款发生异常应及时通知新片区管委会。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合作银行应定期将贷款和贴息执行情况报新片区管委会,新片区管委会应每年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安排。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贴息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项目,新片区管委会有权终止该项目贴息并追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取消该企业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并将相关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失信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协调机制)
项目单位可在名单内自行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之间应当保持相互沟通协作,避免恶意竞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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