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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劳务派遣前后企业应缴纳所得税)

1、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什么具体要求?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职工发生的学历学位教育学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吗?


企业职工发生的学历学位教育学费不得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款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单位向劳务派遣员工发放的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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