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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124号令(重庆市政府令34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


车主李某声称自己原来的车牌号在行驶途中不小心掉落,自己还没来得及去车管所补办,于是便制作了一个纸质车牌充数。


民警告知李某自制车牌是违法的,李某却振振有词:“反正我画的车牌号码与原来的号码都是一样的,这个车牌我还做了好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而自制粘贴纸质车牌,并不等于按规定悬挂号牌,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警对李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对李某驾驶证处以了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对其三轮车进行了暂扣。


交巡警提醒,机动车号牌是指在法定机关登记的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号牌一般在机动车辆的特定位置悬挂,其号码是机动车登记编号,且根据公安部制定标准和样式制作,只有这样的机动车号牌才是合法可使用的号牌。自制车牌号码、擅自胡乱悬挂,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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