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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出决定还是做出决定(作出决定还是做出决定?)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权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若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部门违法强拆后,有权利向其主张合理合法的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应当获得、也可以获得的补偿。





案情简介


郑某在山东省聊城市XX区XX街道XX村有一处合法房屋。2017年5月4日,其房屋所在地被纳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之内。2019年7月26日,区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郑某的合法房屋,现区政府的强拆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2020年4月,郑某向区政府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郑某117万元,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被告观点


首先,原告应提供对案涉土地享有使用权及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如原告没有该证据,应认定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次,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故本案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最后,被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国家政策要求,被告同意按照案涉拆迁评估明细表和房地产评估报告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本案主张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被告提交了一份拆迁补偿计算表,但并未加盖评估公司的公章,也没有评估人员的签字。此外,还提交了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拆迁房屋测绘情况说明。


法院观点


被告提交的原告分户测绘图系由第三方测绘公司现场入户进行的测绘,测绘公司虽未在分户测绘图上加盖公章,但其出具情况说明认可原告分户测绘图系其公司出具,因此,依法应予采纳测绘公司出具的原告分户测绘图。对原告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应以分户测绘图载明的数据为准。


被告提交了拆迁补偿计算表,虽然该评估报告未加盖评估公司公章,未有评估人员签字,但本征收片区内的其他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户的土地评估补偿基价亦是按照3100元进行补偿,如再行对土地单价进行委托评估,土地单价可能会有所提高,但根据被告的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回迁原则,反而原告回迁面积会有所降低,不利于保障原告的权益。因此,原告土地补偿基价应按照31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对于附着物的赔偿标准。按照现在执行的最新的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的标准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院内附属物(如水池、大门、树木等),因被告委托的测绘公司未对原告院内附属物进行测绘,根据原告主张有漏算问题及其提交的证据,参照被告提交的原告拆迁补偿计算表,在原告拆迁补偿计算表确定的院内附属物价值8627.30元基础上增加20%。


关于室内物品、装饰装修等损失,原告称案涉房屋拆除时,室内有衣柜、茶几、床、沙发等物品,主张室内物品及装饰装修损失为合计258430元。被告主张原告已在房屋拆除时将物品搬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原告室内物品等损失应予以赔偿。


除此之外,被告还应当赔偿搬迁费、征拆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费。





案件总结


面对房屋征迁过程中的违法强拆行为,被拆迁人的合法产权应当得到切实维护和有效救济。由于被拆除房屋不同于其他财产,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作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障和满足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利益和实际居住权益。因此,如果您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遇到了违法强拆,一定要及时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继而及时申请国家赔偿,早日争取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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