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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10 48号文件(大政发2016 42号文件)

最近,家住普兰店区御景湾小区部分业主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儿。在入住了两年后,供热单位大连民祥供热有限公司要求他们按照居住的实际面积缴纳采暖费,并补交之前两年赠送面积的取暖费和热源配套费,而业主则认为在购房时开发商曾承诺赠送面积不用交取暖费,之前两年都没有交这部分费用,为什么突然要交,而且还要补交,至于热源配套费更是连听都没听说过。当买房赠送面积成为不少开发商促销的手段后,这部分面积产生的取暖费到底应该怎么算呢?


业主:


入住小区两年,赠送面积突收暖费和热源配套费


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入住的头两年,杨女士把取暖费交给了物业。今年,当杨女士再交取暖费时,物业告诉她要到大连民祥供热有限公司交费。可到了民祥,杨女士却被告知除了往年交的钱外,她还要交赠送面积的取暖费以及每平方米62元的热源配套费。与此同时,御景湾小区各处也被贴上通知,民祥供热将入户测量赠送阁楼的面积,涉及的业主交取暖费时,除了产权证上的面积,还需要交测量面积的取暖费,同时要补交两年的赠送面积取暖费和热源配套费。


供热企业:


经有关部门协调,只加收今年赠送面积取暖费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个通知引发了御景湾小区不少业主的质疑,为什么之前不用交,现在要交?当初开发商的承诺到底算不算数?热源配套费又是什么钱?为什么普兰店区有的小区赠送面积收取暖费,有的不收?涉及到的部分业主纷纷找到民祥供热和普兰店政府部门,希望能得到明确的答复。杨女士告诉记者,在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几次协调后,民祥供热改变了之前的说法,只收今年的阁楼面积取暖费。“而且也不是按照使用面积交,是在使用面积上乘以1.25。同时还要交200元的罚款,否则就停止供暖。”杨女士说,对此,有一部分业主已经按照民祥的要求交了钱,也有一部分业主认为不合理还没交钱。“即使交钱了,但我们的疑问还是没有打消,收费的依据到底是什么?”


对此,记者联系上民祥供热的经理姜先生。他告诉记者,民祥是根据普政办发(2015)36号文件收取赠送面积取暖费的。“文件里明确规定,赠送面积有供热管线的要交取暖费,没有供热管线的不用交取暖费。因为新楼盘都有两年的质保期,所以头两年业主把取暖费交给物业或者开发商,他们没收赠送面积的取暖费是他们的问题,我们是按照详规规定执行的。”姜经理说,其实之前两年御景湾小区赠送面积的取暖费的确没交,涉及到的热源配套费开发商也没给他们。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他们已经同意业主不需要补交前两年的欠费和热源配套费。至于乘以1.25,姜经理则表示,这是要把赠送面积的公摊也算上。


政策解读:


有供暖设施的赠送面积应收费


除了普兰店御景湾小区外,记者调查发现在大连很多小区都涉及到赠送面积的取暖费缴纳问题。而实际执行情况,同样是赠送面积,不同小区也有所不同。


保利西山林语小区业主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所住的房子也有近20㎡的赠送面积。“交房前,开发商曾告诉我,赠送面积是没有地热的,如果需要他们加铺地热,那么我就需要多交近20㎡取暖费。”


宏都筑景小区的业主王先生有一层阁楼作为赠送面积。他入住已超过两年,但供热企业一直没有收过赠送面积的供暖费。那在大连地区赠送面积的取暖费到底该不该交?交多少?记者就此采访了大连市供热办的何科长。


何科长告诉记者,赠送面积的供暖费用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即采暖费和热源配套费。根据大政发[2010]48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采暖费这部分有明确的规定。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对未列入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赠送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应予收费,无供暖设施的不予收费,具体标准为:


1.室内净高在2.7米以上,按房屋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2.室内净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2.2米以上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0%收费;


3.室内净高在2.2米(含2.2米)以下的,按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0%收费;


4.经供暖企业同意,用户自行安装供暖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议定收费。


5.与居民住宅一体的车库、仓房有供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执行。


何科长表示,由于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将赠送面积作为促销手段,近几年关于赠送面积的取暖费争议也越来越多。有的小区赠送面积少,可能供热企业就不收了,有的赠送面积多,一味让供热企业承担这部分费用也不合理。“但热源配套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由谁来交纳,没有法规依据,但现实中这部分费用确实发生了,这就存在争议。”


律师建议:


热源配套费业主可与开发商协商


马兴华律师表示,实际上,的确有一部分开发商为了卖出房子,在业主购房时做出口头承诺,告诉业主赠送面积不需要交物业费、取暖费等。对此,业主在购房时,应要求开发商将承诺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体现,避免将来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缺少证据,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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