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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银行开户(开户/交换行号)



根据香港税务局3月底更新的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我们获悉《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已于2019年3月1日刊宪。关于自动交换资料的修订会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税务局已建立一个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有关的网页。随着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数目由现时的75个增加至126个,有关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网页亦已更新。另外,就正进行清盘的申报财务机构发出的指引及新增的「常见问题」第31条已上载网页。


详细内容


《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


《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修订条例》)于2019年3月1日刊宪。



《修订条例》主要—


1.厘清「控权人」的概念,述明就信托而言,控权人涵盖受托人和受益人;


2.厘清就运作上相等于或相类于信托的法人而言,其控权人应以类似断定信托的控权人的方法来断定;


3.订明「投资实体」一词须按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建议相符的方式诠释;


4.把有关没有税务居住地的财务机构(信托除外)的税务居民身分规则纳入《税务条例》;


5.订明局长可就自动交换资料相关条文的诠释发出非法定指引;


6.从免申报财务机构名单剔除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汇集协议、核准汇集投资基金和储蓄互助社;及


7.在原有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所包括的75个税务管辖区之上,加入51个税务管辖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


根据《2019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以下实体会从免申报财务机构名单上剔除:


a.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强积金计划);


b.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 (职业退休计划);


c.《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2(4)条所界定的汇集协议,而该汇集协议只适用于两个或多于两个参与的职业退休计划 (汇集协议);及


d.《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A)第2条所界定的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但前提是投资于该基金的所有投资,只来自以下一类或两类计划 (核准汇集投资基金)—


i.强积金计划;


ii.职业退休计划。


该些修订会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换言之,由2020年1月1日起,那些符合须申报财务机构定义的强积金计划、职业退休计划、汇集协议及核准汇集投资基金不会再被免除履行《税务条例》第8A部订明的责任。有关更多申报财务机构的详情,请参阅财务机构指南(只有英文版)第3章。



申报税务管辖区


申报财务机构需由以下年度起向税务局申报以下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的财务帐户资料:


(1) 2018或2019(只有韩国)


(2) 2021


注1:首份资料所属期间是指资料所涉及的第一个需要向税务局申报的时期。


注2:香港已根据双边主管当局协议或《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下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与其他税务管辖区启动自动交换资料关系。


正进行清盘的申报财务机构的责任


一般而言,如某财务帐户依据尽职审查程序,于某日被识辨为须申报帐户,则自该日起,该帐户须视为须申报帐户。而须申报帐户须被申报直至该帐户不再是须申报帐户为止(例如由于该帐户已结束)。如果一间申报财务机构清盘,其持有的须申报帐户的资料仍须申报,直至该帐户在清盘的框架下结束为止。


申报财务机构的清盘人在清盘期间须确保该财务机构仍然履行其于《税务条例》规定下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递交报表,申报由该财务机构持有的须申报帐户(直至有关帐户结束为止)。清盘人可自行提交报表或根据《税务条例》第50H条聘用服务提供者去履行责任。清盘人如打算操作申报财务机构的自动交换资料帐户,它须持有「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以供核实身分。如果已聘用服务提供者去操作自动交换资料帐户,清盘人则无须申请「电子证书(机构)“具自动交换资料功能”」。然而,清盘人须递交已获授权登记/操作自动交换资料帐户人士的资料通知书(IR1459表格)给税务局,以提供服务提供者的资料。



【常见问题】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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