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个人税务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税务系统个税专项扣除)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从原来的“分类课征制度”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等规定,个人所得税涉及的表证单书包含《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等35项不同种类的表格。现行个人所得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9项所得,不同类别的所得、不同的申报方式所对应的征收管理方式不同,所对应的申报表单不同。


一、扣缴方式对应的申报表单


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9项所得除经营所得外均实行法定代扣代缴,并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或代扣税款、按时缴纳入库,其对应主要的报表详见下表:




序号


扣缴范围


预缴或扣缴期限


通用表单


个别表单


1


工资、薪金


月(次月15日)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适用扣缴义务人初次或变化时填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2


劳务报酬


月(次月15日)或次


3


稿酬


月(次月15日)或次


4


特许权使用费


月(次月15日)或次


5


利息、股息、红利


次/月



6


财产租赁


次/月


7


财产转让


次/月


8


偶然


次/月


二、自行申报对应的申报表单


按照税法规定,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缴而未扣缴或无扣缴义务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需要汇算清缴的其他所得也需要由纳税自行申报或委托扣缴义务人等其他单位或个人申报。


(一)经营所得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申报期限:次月15日内或季末15日内


2.汇算清缴


(1)取得1处经营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申报期限:次年1月1日-3月31日


(2)取得2处或2处以上经营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申报期限:次年1月1日-3月31日


(二)扣缴义务人未扣缴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次年6月30日前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


申报期限:次年6月30日前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0日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无需汇算清缴


(三)取得境外所得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1日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1日。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0日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无需汇算清缴


(四)没有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次月15日内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


申报期限:次月15日内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


申报期限:次年3月1日--6月31日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无需汇算清缴。


(五)注销户籍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注销户籍前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


申报期限:注销户籍前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注销户籍前


(2)利股红、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无需汇算清缴。


(六)非居民个人取得2处以上工资自行申报


1.预缴申报


主要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初次报送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申报期限:次月15日内


2.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