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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所得税汇算(个体户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表)


综合与分类税制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



经营所得:


●范围(条例第六条)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


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


税法第六条(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


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所得:


(一)查账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一业主费用


( (3500 (5000) 元/月) 专项扣除 其他扣除)


(二)核定征收


核定定额和核定应税所得率




个人投资者涉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 83号)




一般员工适用的免税政策


1、差旅费津贴(国税发[1994] 89号)


2、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 89号)


财税字[1995] 82号:上述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私车公用补贴(国税发[1999] 58号、陕财税[2005] 10号) :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公车补贴收入,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据实扣除,超过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50,1040,1690)


4、通讯费补贴(国税发[1999] 5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300元。


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 155号:免税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 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2、集体福利


问题:职工食堂免费就餐:


国税总局2012年的网上答疑: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需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税:


➢1、过年过节发放福利:月饼,粽子等;


➢2、取暖费补贴、降温降暑费;


➢3、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


➢4、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餐补、交通补助、回家探亲费等;


➢5、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




资料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总局榆林市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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