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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刷厂(湖北省公安印刷厂)


江陵某公司利用企业网站虚假宣传案


江陵县工商局通过网络监管,发现该县辖区某公司通过互联网企业网站发布的信息有虚假宣传的行为,随后该局展开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三张宣传图片和一段宣传视频: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和中国绿色品牌管理推广中心颁发的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和和中国中小企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著名品牌证书、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颁发的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宣称公司是cctv央视战略伙伴的视频。该局立即将案件线索上报荆州市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心。荆州市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心下发督办函荆工商网函(2014)501号,出具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查询信息监测记录。随后该局将案情通报给江陵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江陵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出具了该公司网站远程勘察工作记录。经查证,中国品牌质量管理评价中心、中国绿色品牌管理推广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名牌培育工作委员会均未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不属于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所颁发的绿色环保产品证书、中国著名品牌证书证书不具有真实性。当事人承认未获得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也不是cctv央视战略伙伴。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宣传图片和视频均为虚假信息。


经江陵县工商局调查取证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蒋某无照经营电动三轮车案


2014年4月11日,江陵县工商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滩桥镇有组装电动三轮车的情况。2014年4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蒋某位于滩桥镇的组装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2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电动三轮车的组装,该场所仓库、简易车棚及空地上排放有某品牌电动三轮车61辆(其中52辆系当事人原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熊某退出经营后未销售完),且有该品牌字样的电动三轮


车零配件、合格证、宣传彩页、空车价格表、商标贴纸等和电动三轮车的组装工具。当事人承认经营电动三轮车的组装销售且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经营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涉公安嫌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无照经营行为。经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达指定管辖通知书(荆工商指字[2014]01号)将蒋明无照经营电动三轮车案一案指定由江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经查明,当事人蒋某从2013年11月开始至案发期间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在江陵县滩桥镇从事电动三轮车的组装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从2013年11月开始,分8次从徐州丰县某车架厂购进600辆电动三轮车车架及相关零配件组装,购进价款为1025107元,印刷厂目前已销售了591辆,销售价款为1053800元,剩余9辆尚未销售,其购进价款为15000元,当事人共获利4印刷厂3693元。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照经营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693元、罚款106307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50000元。


段某销售不合格建筑外窗(塑料窗)案


江陵县工商局于2014年4月24日依职权委托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江陵某项目中使用的建筑外窗(塑料窗)进行抽样检测。2014年5月7日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局于2014年5月2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江陵某项目。当事人为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江陵某项目供应建筑外窗,该公司将检验报告转交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放弃复检。


当事人段某为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江陵某项目供应建筑外窗,价格是每平方米245元,面积1500平方米,总价367500元。


郑某销售不合格瓷砖案


江陵县工商局于2014年4月24日依职权委托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陵鑫润鸿缘御景项目中使用的建筑陶瓷砖进行抽样检测。2014年5月7日九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局于2014年5月2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陵某项目。当事人郑某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陵某项目供应建筑陶瓷砖,该公司将检验报告转交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结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放弃复检。


经查:当事人为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陵某项目供应建筑陶瓷砖,价格是每平方米22元,面积12600平方米,总价277200元。实际荆州市荆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陵某项目支付陶瓷砖货款281424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湖北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调查。


江北某天然气公司无照经营天然气并强制交易案


2014年6月19日,江陵县工商局接到市局12315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投诉人称当事人在安装开通天然气时以客户未购买当事人销售的不锈钢波纹软管为由不予点火供气。该局执法人员于6月公安19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工作人员提供的营业湖北省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管道天然气项目筹建(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一年)。并提供了安装销售天然气的客户名单,承认客户未购买当事人销售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则不不予点火供气的事实。该局立案进行调查,限定三十日内调查取证完结。调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了当事人经营行为的相关资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营业执照筹建期间从事天然气管道安装点火供气经营,并承认客户未购买当事人销售的不锈钢波纹软管则不不予点火供气的事实。从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6月17日止,共给450户用户安装,其中98户已经供气点火使用,暂时未收取天然气气费,报装费收取1090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的强制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局调查。


赵某无照经营农药案


2014年8月27日,江陵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调查黄某经营不合格农药案中,发现当事人赵某涉嫌无照经营农药。


经查:当事人赵某从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8月27日止,从吴某处购进蚜螨双克50件,进价120元/件,销价150元/件,全部销完,金额7500元;购进蚜螨蝽50件,进价180元/件,销价200元/件,销售35件,库存15件,金额9700元;购进穿甲20件,进价160元/件,销价200元/件,全部销完,金额4000元;购进阿维红剑50桶,进价210元/桶,销价250元/桶,销售40桶,库存10桶,金额12100元;购进劲道7件,进价1200元/件,销价1440元/件,销售6件,库存1件,金额9840元;购进“稻螟速捕”40%水胺硫磷100件,进价80元/件,销价125元/件,销售88件,库存12件,金额11960元;总计经营额55100元。


当事人从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8月27日止,从王某处购进二氢磷50件,进价170元/件,销价200元,全部销完,金额10000元;购进金威55件,进价120元/件,销价140元/件,全部销完,金额7700元;购进洛朴阿维菌素30件,进价240元/件,销价260元/件,销售20件,库存10件,金额7600元;购进苏云金杆菌3件,进价600元/件,销价840元/件,全部销完,金额2520元;购进谷粒饱10件,进价100元/件,销价200元/件,全部销完,金额2000;购进绿先锋2件,进价120元/件,售价180元,全部销完,金额360元;总计经营额30180元。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无照从事上述农药经营活动。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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