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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营业执照网上年检(乌鲁木齐营业执照办理)


“此案中的公章虽经鉴定不是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但经亿达公司申请,法院逐一调取了建设厅、高铁监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乌市该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往来材料,其中有一份材料中的印章和本案中的印章一致,这就证明,涉案公章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公章”。乌市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韩珊说,法院以乌市某公司曾客观上使用过该印章为由,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乌市某公乌鲁木齐司给付贷款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样是因为公司公章的真假而导致双方对峙法庭,办理但最终原告的诉求却被驳回。2014年5月网上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A公司陆续向B公司工地供应混凝土,并分6次向B乌鲁木齐公司出具结算单,总计金额130万元。


工程结束后,A公司向B公司索要所欠货款,却发现与其交易的公司“人间蒸发”。A公司无奈之下向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欠货款130万元。而B公司却认为,该公司在山西,和A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所述的建设工地也并不是该公司承建。同时,B公司要求对A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及结算单上的印章做真伪鉴定。


经鉴定,A公司提供的送检材料与B公司的印章确实不符。为查明案情,经A公司申请,法院对昌吉州建设局招标办、造价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阅并调取了B公司在昌吉州建设部门进疆备案材料及施工备案材料,对法院调取的上述材料,B公司再次申请做真伪鉴定,经鉴定,还是与B公司的印章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A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结算单及法院调取的证据,经鉴定均和B公司使用的公章不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虽然败诉,但宣判后,表示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该案就是典型的使用假公章进行交易的案件,因此,对交易对象一定要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注重辨别签订合同公章的真伪是正确履行合同的关健”。韩珊说,在发生业务前,企业应当核实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情况、企业的资信情况,对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出合理的判断等,从根本上杜绝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再次发生,以防范企业交易风险。


继续阅读:头区法院三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744件


7月8日,记者从乌市头区法院了解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现有企业4000余家,其中重点营业执照企业588家,随着辖区企业逐年增多,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呈大幅增长态势。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头区法院共受理商事案件1744件,其中2013年受理487件, 2014年受理509件,2015年受理748件,案件逐年递增,而在这些案件中,年检买卖合同纠纷、年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等传统营业执照案件占到总数的78.43%。


此外,在民商事案件中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如:票据追索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办理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典当纠纷等案件。经统计,2013年受理新类型案件11件、2014年受理23网上件、2015年受理33件,通过数据比较,新类型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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