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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广州核定征收的政策文件)

中国网地产讯 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东莞市调整的个人二手房转让核定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其中,广东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广州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以广州下为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广东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征收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政策文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的征管关于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核定,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征收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个人所得税务总局关个人所得税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政策文件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关于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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