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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2012年16号文件(安监总局2014第116号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 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批准贵州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等10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批准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等1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延续,批准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等8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增加业务范围,批准北京振兴计量测试研究所等2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调整服务范围。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2.甲级资质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


3.业务范围变更(扩项)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名单及增加的业务范围


4.服务范围调整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名单及服务范围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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