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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废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怎样作废)


概述




内容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开票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注普通意: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怎样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作废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专用发票遇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其他发作废票填开错误等情况下,需要作废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作废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已开具发票各联次、作废普通暂行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税务机关当场作废并收回已开具发票,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暂行,启动退税基本流程。


注意:


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怎样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条例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以下两种发票无法作废:


1.增值税电子发票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不增值税能作废。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总结


现在您明白了吗?发票作废需要按以上流程在防伪税控系统中逐步操作,发票开具这件事上定要谨慎条例细微,遵照法则。(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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