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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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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经变更的成都财富公司在经营中产生债务,债务人前来打官司追债,公司现经营者没钱无法执行,成都金牛区法院判已退出17年的法律58名原股东来承担赔偿责任。由于58名股东大多处于失业无保障状态,在成都市中法律咨询级法院个别法官指导下,金牛区法院改判先执行其中两名早已退出公司的原股东。


此案经有关媒体披露后,引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高等学府法学院等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教授的关注,并在京蓉两地就此案召开专题讨论会。


经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退股17年的股东,义务已履行无需担责。专题讨论后,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一一在讨论稿上郑重签下自己的名字,并呼吁有关司法部门,希望能尽快纠正错案,以维护法治的尊严。


这些法学专家、学者,很多曾经参与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行政诉讼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在国内的法学界堪称泰斗级人物,备受尊重,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可谓捻熟于胸。那么,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的签名呼吁,能否叫停一起荒唐的执行案呢?




案件回放,退股17年被判偿还公司债务


2021年6月23日,金牛区法院做出(2021)川0106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


在这份判决书上,金牛区法院作出追加杜雪梅、邓龙泉为(2018)川0106执220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判决,判决杜雪梅在300万元本金范围内、邓龙泉在80万元本金范围内对成都财富控股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牛区法院作出(2021)川0106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之前,重庆鲜蔬汇公司因为法院无法执行成都财富公司欠债问题,曾多次向重庆市北碚区法院、成都市金牛区法院等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成都二峨实业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其中法人股东2人,自然人股东58人。


对重庆鲜蔬汇公司追加执行人申请,金牛区法院分别以(2018)川0106执异236号、(2018)川0106执异163号、(2018)川0106执异32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川0106民初1507号、(2019)川0106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驳回。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也以(2020)渝0109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


但事情却在重庆鲜蔬汇公司向成都中级法院上诉过程中起了变化。2020年,成都市中级法院受理了重庆鲜蔬汇公司上诉。2020年11月,专家该案尚处于审理中,重庆鲜蔬汇诉讼代理人陈运渝在重庆市北碚区法院法庭上公开宣称,其已掌握“成都市中院二审判定结果,鲜蔬汇100%赢得诉讼,成都市中院12月份就会出判决”等。


听闻这个消息,原二峨实业公司所有股东非常震惊和不安,特别是58名自然人股东,反响特别强烈。由于涉及到58名自然人股东权益,影响巨大,成都中院担心引发群体性事件,2020年12月8日,成都市中院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与此同时,成都中院向金牛区法院发函,授意将58名自然人化整为零,建议重庆鲜蔬汇公司撤销其他股东,只保留2名股东为执行被告。


在成都中院“指导”下,金牛区法院(2021)川0106民初3286号在依据同一个法律条文,同样事实理由的情况下,作出与之前川渝两地法院多份裁定和判决书截然相反的结论,改判58名被告中的邓龙泉、杜雪梅在其各自出资额范围内对成都财富投资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专案探讨,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签名纠错


金牛区法院在成都市中院指导下,判决出如此荒唐的执行异议案,此案经有关媒体披露后,引发法律界巨大争议和反响。


2021年10月13日下午,国内8位从事民商法、民事诉讼法研究专家,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就重庆鲜蔬汇公司与成都财富公司牵涉第三人杜雪梅、邓龙泉执行异议案,所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


出席论证会的专家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首批文科资深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慈蕴;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俊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大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原巡视员、中国政法大学教职教授扈纪华;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


时隔一周后的2021年10月20日,国内多位从事民商法与刑事法研究专家,在成都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此案再次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友苏;原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龙宗智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康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车云霞等专家出席论证会。


京蓉这12位专家,很多早在国内外法律界就享有盛名,桃李遍天下,曾参与多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有的已成为业界泰斗级人物,备受尊重。他们通过对二峨公司到成都财富公司,中间20多年变迁进行了梳理,对此案涉及的法律条款一一进行研究,并做出了自己的研判。


法律专家认为,第三人作为发起人投资的实物资产来源是四川省二峨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赠与得来并非自持自筹资金。第三人已经交付全部实缴出资,否则有关部门不可能出具验资报告,也不可能批准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


专家指出,在第三人转让股份后,新股东及财富公司所聘用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具体经营。新股东在享有财富公司发展利益时,自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即使是公司有亏损且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情况,承担责任主体也应为新股东。


专家们最后一致认为,从在案证据和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的证明力对比看,并结合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集体企业改制的特定历史背景、考虑案涉出资行为距今已长达20余年之久,应认定杜雪梅、邓龙泉及另外56位自然人股东已经履行了实物出资义务,故此杜雪梅、邓龙泉及另法律外56位自然人股东,无需对财富公司后来发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两次专题讨论结束后,与会专家一一在讨论意见稿上郑重签字,这不仅代表专家的个人意见,也体现了整个国内法律理论界对这类案件实践形成的共识。




案件起底,债务炮制人是缓刑期惯犯


2021年9月26日,重庆鲜蔬汇公司代理人陈运渝主动给邓龙泉发短信说:“我们被财富康厚平骗也是事实……我被骗不是因与财富借款,是骗我去投资引起……你能否暂借我们80万,一年还你,我们放弃追加你……因我们很困难,希考虑一下回复。”


邓龙泉称,从陈运渝“和解”短信内容看,陈运渝也承认不是与财富公司借款,而是投资被骗,他找不到财富公司康厚平追偿损失,转而追加已经退出股东身份17年的58位自然人。


“陈运渝是个经济惯犯。”邓龙泉说,陈运渝早些年就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多次被判刑,鲜蔬汇与财富公司诉讼纠纷就是他一手谋划。


成都高新区法院(2019)川0191刑初62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6 年7月11 日,陈运渝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北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9年8月26日,陈运渝再次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陈运渝作为鲜蔬汇公司代理人和我们打官司时,还在缓刑考验期内。”邓龙泉等人表示,陈运渝所作所为,不排除鲜蔬汇公司和财富公司串谋炮制债务纠纷,然后把偿还责任转嫁到58位前自然人股东身上。


据了解,自2018年开始,陈运渝、陈柯力、刘洪梅(陈运渝前妻)三人,分别利用其重庆鲜蔬汇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成都财富资产控股集团股份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向原成都二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8名自然人股东提起执行诉讼。


有证据显示,重庆鲜蔬汇债权是由陈运渝转让给他儿子陈柯力的,重庆鲜蔬汇代理人陈运渝是该公司经理,与重庆鲜蔬汇法定代表人为父子关系,同时陈运渝前妻刘洪梅又是财富公司股东。


一审前,重庆鲜蔬汇公司与财富公司多次进行交流,先以民间借贷形式和债权转移方法提起诉讼,然后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旋即以财富公司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追加包括第三人在内的20年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过程中,20年前的股东只是执行案件中的第三人,不是调解协议案的当事人,无法参与调解协议案的诉讼,不能提出案件虚假的抗辩理由和证据。


关键是财富公司面对诉讼,本应积极答辩,依法抗辩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但财富公司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爽快承认鲜蔬汇公司所有诉求,并愿意以最高额利息总金额24%的年息承担不履行每月付款义务的强制执行条件。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财富公司为了配合重庆鲜蔬汇针对第三人的诉讼,竟然在工商登记中把早就不再是股东的第三人全部无中生有的登记为公司股东。早在2004年6月就退出成都财富公司的58名职工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震惊和愤怒。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金牛区法院在成都市中级法院个别人的干预下,作出了支持还在缓刑的陈运渝的诉求。这是一个令很多法律法律咨询专家都不能理解的荒唐判决。


这之中,因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陈运渝与当事法官是否存在着利益输送?我们将继续关注,为读者发回最新报道。


编后记: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这是大家都明白的一个道理,谁欠了你的钱,你就去找谁讨要,而不应该去找不相干人要钱。这在几千年中国社会生活中,是约定俗成的经济逻辑和道德伦理。如果因为欠你钱的人,把钱挥霍一空,还不上钱了,你就随便找个理由,让不相干第三人来偿还,这就是耍流氓行为。在法治社会,如果法院支持这样的流氓行为,就不是法治社会应该具有的特征,更有理由让人怀疑,作出这样判决的法官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金牛区法院在成都市中级法院的干预下,居然作出了支持第三人偿还公司债务的判决,这个判决令人寻味和不解。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等高等学府法学院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教授参与专题研讨并签名呼吁成都市中级法院尽快纠正这一起执行错案。


12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的签名呼吁纠错,能否尽快纠正这一起荒唐的执行异议案?我们期待此案有专家一个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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