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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县工商局劳动服务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劳动局电话)

“钢材款已经付清了,还多付了32万元。一次酒后,钢材供应方让我签了一份160万元的钢材款对账单。2)018年3月收到起诉书,12月高陵法院判我们一审败诉,现在加利息要还400万元。”黄某称,钢材款是否支付应以送货清单和付款明细为依据,“服务公司送多少货付多少钱,双方拿出凭证一对就清楚了,单凭一张对账确认单判决是否合适?”


主讲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赵高陵县良善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跃胜


该付钱吗


签字对账单被抵债


辩称已付款却被起诉


“我老婆张某是工商局高陵建司龙江秀水园二劳动期项目部负责人,我为她出资。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顺天公司给项目部供应钢材。”黄某说,2014年4月8日,陕西顺天物资有限公司与高陵建筑工程公司龙江秀陵县水园二期项目部签订了钢材供应合同,“在此期高陵县间,顺天公司供货20次,我们付款23次,钢材款算下来是340万,我付了372万,还多付服务公司了。这些都有送货清单和付款明细。”


2015年7月5日,“我与顺天公司当时的负责人梁某喝酒后,他拿出一份160万元的对账确认单让我签字。我喝多了就签了。”黄某说,自己签字后本没在意,2018年3月8日,他们收到了一份起诉书,“2017年10月11日,梁某将债权转让给了程某,用对账单抵债。2018年2月程某起诉了高陵建司,拿着对账单找我们要钱。”


黄某认为自己并不是项目部工作人员,与项目没有法律关系,这份对账单应该为无效合同。黄某说:“对账单上当时只有我的签字,后来程(某西安市在法院上拿出的对账单上多了我老婆的私章,还签了项目采购人员高某的名字,上面的公章不是我们盖的。供货付款都有记录,一对比就知道欠不欠钱。”


法院判决


一审判高陵建司应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电话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为该项目工商局负责人。一审过程中,程某认为这份《对账确认单》具有法律效力,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高陵建司应支付全款160万元及违高约金151.04万元。


梁某称,对账单是他和高某、电话黄某签的。“转让债权是因为欠程某钱,高某之前否认对账单上的签字,这一点可以去做鉴定。”


判决书显示,秀水园项目与顺天公司存在钢材供应关系,张某辩称:“我是项目部负责人,2015年7月5日的对账确认单我不清楚,黄某不是项目部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顺天公司向高陵建劳动局司鄠邑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高陵建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收),并向顺天公司回函,对其与顺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可,对债权转让也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高陵建司授权张某可以刻项目印章,但项目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不具有唯一性,依法对该对账确认单予以采信。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顺天公司转让债权合法,也履行了通知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高陵建司10日内支付程某欠款16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进展


已上诉至西安中院


“高陵建司欠我们钢材款160万元一直不给,对账单西安市是在项目部工地签的。项目部负责人是黄某他媳妇,但实际上是由黄某负责。对账单上的公章是我看着他们盖的(。”1月19日,梁某对华商报记鄠邑区者说。


据了解,高陵建司一审败诉后,2018年12月11日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称,梁某陈述对账确认单是他提前制作好的,在酒店与黄某喝酒后让黄某签字,陵县从酒店出来后去工地找高某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和张某私章。正常手续应由双方负责对账结算后形成的结算为准,梁某单方制作的对账确认单存在多个问题,比如黄某不是工地员工无权代表项目部签字等。


律师说法


如果酒后意识不清签字不一定表示真实意思


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虽然黄某在对账单上签了字,但如果确认是在喝酒状态下所签的,醉酒导致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这张对账确认单就不真实。虽然黄某系张某的配偶,或许参与过货物交易,在法律上可认定为黄某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我国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黄某对最后的对账确认单持异议,就需举出双方全部交易明细单及付款细明单。法院需查清双方真实的高供货情况及付款情况,而不能简单地凭一张对账确认单作为定案依据。黄某在此案劳动中负有很大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讲证据被告应举证核对付款


张跃胜认为,法院判决往往是依据双方证据而认定的。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法院没有义务主动调查。原告提出了对账确认单,被告如果不认可就应提出相关证据,否则就要承受不利后果。


律师提醒


成年人签字合法有效


日常生活警惕乱签劳动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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