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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孕妇(孕妇能被辞退吗)

据浙江桐庐法院消息,朱女士入职后怀孕,被公司调岗降薪,最终开除。法院判处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朱女士的工作内容为人力资源工作,基本工资为1.4万元/月。


朱女士入职后不久怀孕,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辞退血等原因住院治疗,5日后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出院当日,朱女士便通过钉钉发起了1周的病假申请并上传了医疗证明书,但未获批准。


但几日后,公司将朱女士的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由1.4万元降低到了只有4千元。5天后,公司又以朱女士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能被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工作上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决定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怀孕,不到半个月的时间,接连被调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在生下孩子后越想越气。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科技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桐庐法院提起诉讼。


桐庐法院能被经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虽然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来看,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且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吗朱女士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哺乳吗期届满之日止,故朱女士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哺乳期届满孕妇之日止。


最终,桐庐法院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中院的判决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开除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今年两会上,也有政协委员对女职工生育成本提出建议。据央广辞退网消息,今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建议,加大推动女性就业平等方面的执法力度孕妇,还建议建立政府和用人单位共担生育成本机制。


崔郁建议修改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立法,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政府为生育保险基金提供财政兜底。开除建议女职工休产假和延长生育假期间的社保缴费由相关财政部门补贴50%。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桐庐法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央广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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