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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包头核定征收税率(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个体户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


一、凡实行核定征收管核定理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见附件1)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征收0000包头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实行核定征税率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见附税率件2)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2018纳税额=应包头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2018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凡临时取得生个体户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四、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代个人所得税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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