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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公司代扣代缴个税账务)

一、退休返聘人员相关的个税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账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代扣代缴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处理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企业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个税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的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对于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之外的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是免征个税的。对于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再任职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条件的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为返聘员工账务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甲公司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返聘了一位已经退休的高级技工。按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务合同,公司需提供给他每月15 000元的工资。根据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新规,该技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5 000-5 000=10 000(元);


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0%的税率企业,则,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速算扣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10 00010%-210=790(元)。


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 1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15 000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15 00处理的0


贷:银行存款 14 个人所得税210


应交税费——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790


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790


贷:银行存款 790


提示:


1.退休返聘人员个税计算与普通就职人员个税计算方法相同,因此,2018年10月下发的个人所得税新规代扣代缴也适用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计算。


2.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也不享受劳动法规个人所得税定待遇,但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务合同依旧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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