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不设账簿的
2、依法应设账簿而未设的征收
3企业、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合肥资料的
4盐城、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核定按规定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但其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个独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独资企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方式有:
1、个人参照当地同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个独收合肥入征收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来核定
2、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核定、动力等推算或个人测算来核定
4、按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独资企业的,税务机关可同时采用盐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企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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