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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桥办理注销公司流程及费用(注销公司的流程有哪些)

(上接D1版)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将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双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办理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公司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费用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工会、共青团组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支持和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与管理。企业应当为工会办公和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在作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当事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团员青年作用。公司应为共青团组织开展活动和青年成长成才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组织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工会组织隶属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共青团组织隶属关系随党组织。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向股东分配。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公司九十七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说明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投资事项。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2/3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方为通过。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利润分配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其他: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话、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的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北京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北京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及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哪些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2-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住所变更情况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原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C区212-229、314-328、416-429”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4号楼1至6层全部”。公司的住所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以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并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就上述变更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6日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2-006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3月3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2022年2月16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22年2月2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2年2月2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中铁特货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其中,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对中小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并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星期五)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


14:00-17:00。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2年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3. 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一楼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登记处,邮编:100055。如通过信函方式登记,信封上请注明“中铁特货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加盖公章的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提供的书面材料除以上内容外还需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详见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


5.注意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金波曹宁宁


联系电话:010-51876486


传真:010-51876750


邮箱:caoningning@crscl.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24号中铁商务大厦一楼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登记处


邮编:100055


2.会议费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3.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六、备查文件


1.《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6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1213,投票简称:特货投票。


2. 填报表决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


(2)表决意见


对于上述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3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3月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参会登记表


注:


1.自然人股东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尚需填写附件三《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三: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委托期限至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证件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年月日


委托人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1.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需要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请股东将表决意见在“同意”“反对”“弃权”所相应地方填“√”。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或未选的,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4.受托人应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准备相应的登记材料,并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5.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2-004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因冯定清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拟提名顾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顾光明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就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顾光明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推选顾光明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顾光明先生简历


顾光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年8月至2001年4月,先后担任上海铁路局上海铁路分局南翔站见习生、办公室秘书、杨浦站站长助理、上海列车段段长助理、上海列车段工会主席;2001年4月至2费用002年9月,担任上海铁路局办公室秘书一科副科长;2002年9月至2004年3月,担任上海铁路局经济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年3月至2007年10月,担任上海铁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先后担任上海铁路文化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08年9月至2019年7月,担任中铁特货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2019年7月至2022年1月,担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2年1月至2月,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顾光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双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顾光明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2-003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于永利先生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于永利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党委书记,经董事会确流程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于永利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二、聘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2月11日收到于永利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于永利先生因工作安排调整,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于永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于永利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于永利先生系因工作调整辞去总经理职务,披露的辞职原因与其实际情况一致。于永利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系正常工作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因于永利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聘任顾光明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顾光明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公司总经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顾光明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聘任顾光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附件:人员简历


于永利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89年8月至1995年10月,先后担任北京铁路分局双桥车站见习生、助理工程师、团委书记、经济计划员、站长办公室主任;1995年10月至1996年7月,担任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干部;1996年7月至2001年12月,担任铁道部办公厅(政治部办公室)秘书;2001年12月至2013年5月,先后担任铁道部安全监察司综合处副处长、综合处处长、安全监察特派员南京办事处特派员;2013年5月至2019年11月,先后担任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综合部副主任、运输统筹监察局(总调度室)副局长(副主任);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担任国铁集团运输部(总调度长室)副主任;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 2022年1月至2月,担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于永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于永利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办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于永利先生系因工作调整辞去总经理职务,披露的辞职原因与其实际情况一致。于永利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系正常工作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我们认为顾光明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聘任顾光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关于提名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顾光明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限制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推选顾光明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3. 《关于公司变更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有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流程次变更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注销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安排,本事项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合规性。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马传骐 潘志成 蔡临宁


2022年2月16 日


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2-002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2月11日以书面、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于永利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选举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于永利先生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于永利先生同时担任公司党委书记,经董事会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永利先生简历附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关于聘任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审议《关于提名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冯定清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拟提名顾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顾光明先生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选举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注销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4.审议《关于公司变更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就上述住所变更内容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就上述变更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5. 审议《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2年3月3日(星期四)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06)。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哪些.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于永利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89年8月至1995年10月,先后担任北京铁路分局双桥车站见习生、助理工程师、团委书记、经济计划员、站长办公室主任;1995年10月至1996年7月,担任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干部;1996年7月至2001年12月,担任铁道部办公厅(政治部办公室)秘书;2001年12月至2013年5月,先后担任铁道部安全监察司综合处副处长、综合处处长、安全监察特派员南京办事处特派员;2013年5月至2019年11月,先后担任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综合部副主任、运输统筹监察局(总调度室)副局长(副主任);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担任国铁集团运输部(总调度长室)副主任;2020年4月至2022年1月,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月,担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2年3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议案1:关于选举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冯定清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拟提名顾光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作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顾光明先生简历附后。


为保证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现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议案2:关于公司变更住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为保证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现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变更住所、修订&l及t;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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